(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孙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郭XX,女。被告:孙X,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X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珈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