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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丁华与李爱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李爱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女,48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爱堂,男,40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丁华与被执行人李爱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堂的银行存款244353.00元。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