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丁华与李爱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李爱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女,48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爱堂,男,40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丁华与被执行人李爱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堂的银行存款244353.00元。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