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金海与周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海,周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海。被执行人周子玲。本院在执行高金海与周子玲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周子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