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车利芳与车集仓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利芳,车集仓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314号原告:车利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集仓,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车利芳与被告车集仓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