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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车利芳与车集仓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利芳,车集仓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314号原告:车利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集仓,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车利芳与被告车集仓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