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铁柱与李雪球、郑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柱,李雪球,郑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6-2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柱。被执行人李雪球。被执行人郑爱莲。本院在执行(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6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柱与被执行人李雪球、郑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雪球、郑爱莲下落不明,在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李雪球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石帆街道汇头村的房产,我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先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6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