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永甲与王秀荣、薛雷儒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甲,王秀荣,薛雷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5-1号原告杨永甲。被告王秀荣。被告薛雷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路北标志服厂对面。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薛雷儒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薛雷儒所有的鲁L×××××号牌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