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石、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担保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石,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661-3号原告: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石。被告:王静。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宁执他字第00661-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变更担保财产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对原告宁国供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宁国市青龙西路凤凰城28幢1-108室商品房价值48万元部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阮成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