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兰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香,芦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陈兰香。被执行人芦莉莉。申请执行人陈兰香与被执行人芦莉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芦莉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兰香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芦莉莉履行给付义务34.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莉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芦莉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兰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芦莉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兰香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4-1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