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家理与李鎏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理,李鎏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陈家理。被告李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理诉被告李鎏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理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理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理负担。审 判 员 何长彬代理审判员 刘习羽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