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褚庆敏、侯素丽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庆敏;侯素丽;侯素杰;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褚庆敏,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素丽,住唐山市路**。褚庆敏、侯素丽委托代理人:侯素杰,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果园乡常各庄大街**付**,系褚庆敏之女、侯素丽之姐。褚庆敏、侯素丽委托代理人:侯素娟,女,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住唐山市路**果园乡常各庄南大街**付**褚庆敏之女、侯素丽之妹。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素杰,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素娟,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敬芹,住唐山市路**。委托代理人:侯国明,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唐山,住唐山市路**果园乡常各庄南大街****芹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国明,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福顺,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秋顺,住唐山市路**。侯福顺、侯秋顺委托代理人:侯虹飞,住唐山市路**。再审申请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不字第4号及本院(2014)唐民终裁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申请再审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委会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房改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19条之规定,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依法予以受理。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依据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委会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房改造合同》性质及相关内容,认定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福顺、侯秋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