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马小祥与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祥,卓恩田,卓敬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马小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卓恩田,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卓敬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祥诉被告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