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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马小祥与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祥,卓恩田,卓敬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马小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卓恩田,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卓敬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祥诉被告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