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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龙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翠连诉曾振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连,曾振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龙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翠连,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被告:曾振权,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原告李翠连诉被告曾振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鉴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振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连诉称:双方于1996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感情,导致婚后长期分居,自2006年起至今分居长达8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义务互不能尽。我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劝和,我提出撤诉。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曾振权未进行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翠连与被告曾振权在1989年10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9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生育三个小孩,长子曾贵平,女儿曾春平,小儿子曾幸平,现三个子女均已长大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好吃懒做,还经常要去赌博,双方自2006年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4月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做劝解工作,原告于2014年6月4日撤回了起诉。此后,双方感情并未修复,仍然互不联系对方,互不过问。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陈述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被告曾振权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做原告劝解工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本院(2014)梅兴法龙民初字第85号部分案卷材料、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佐证证实。上述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结婚多年,并育有三个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来维护好婚姻关系。特别是2014年6月间原告撤诉后,双方没有真正重视婚姻关系,没有想办法尽量挽回自己的婚姻,使家庭保持完整,而是仍然互不过问,互不联系,导致双方感情基础更加淡化,最终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翠连与被告曾振权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翠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鉴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