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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运山、X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运山,XXX,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振华,方辉,赵艳萍,张振雄,胡想云,胡志恒,张腊莲,刘博锋,方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3楼。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运山。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39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被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方辉。被执行人赵艳萍。被执行人张振雄。被执行人胡想云。被执行人胡志恒。被执行人张腊莲。被执行人刘博锋。被执行人方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运山、XXX、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振华、方辉、赵艳萍、张振雄、胡想云、胡志恒、张腊莲、刘博锋、方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陈运山、胡春���向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息2,714,927.1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2,714,927.1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0,6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邮寄费280元,执行费29,913元由陈运山、XXX负担;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振华、方辉、赵艳萍、张振雄、胡想云、胡志恒、张腊莲、刘博峰、方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运山、XXX、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振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1,43361.17元及相应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辉、赵艳萍、张振雄、胡想云、胡志恒、张腊莲、刘博锋、方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3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