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1号原告:董某某,女,住和龙市。被告:宫某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宫某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