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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1号原告:董某某,女,住和龙市。被告:宫某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宫某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