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世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00081号申请人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世兰。申请人岚皋县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世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36.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世兰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城关镇南宫路1幢的七层房屋正处于滑坡治理中。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确认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房屋治理现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审 判 员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