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侯艳红与杨强、闫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红,杨强,闫红艳,秦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2024-1号原告:侯艳红。被告:杨强。被告:闫红艳。被告:秦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红诉被告杨强、闫红艳、秦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五万元借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此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艳红撤回对被告杨强、闫红艳、秦刚强五万元借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侯艳红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