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田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卢伟,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田小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第三人田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