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美锋与吕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锋,吕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0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锋,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美奇,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美锋与吕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美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129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80627.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张美锋,申请执行人张美锋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执行费4444元吕美奇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712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