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牟攀、上海置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攀,上海置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攀。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清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益家,该公司副总。上诉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对于管辖进行了约定,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牟攀辩称,其作为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诉工程位于滨海新区汉沽,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上海置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牟攀以其系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为由,向涉诉工程的发包方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承包方上海置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而该工程位于滨海新区汉沽,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