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秀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不履行铜陵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384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焦能才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