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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三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福文、梁秀香与邹德松、邹琳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德松,邹琳,张福文,梁秀香,邹丽,邹红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德松。委托代理人王家平,山东九州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莉。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琳。委托代理人邹莉,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号***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香。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丽。委托代理人邹洪波。原审被告邹红洁。上诉人邹德松、邹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德松、邹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上诉人邹德松、邹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