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福文、梁秀香与邹德松、邹琳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德松,邹琳,张福文,梁秀香,邹丽,邹红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德松。委托代理人王家平,山东九州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莉。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琳。委托代理人邹莉,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号***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香。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丽。委托代理人邹洪波。原审被告邹红洁。上诉人邹德松、邹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德松、邹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上诉人邹德松、邹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