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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仲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