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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祝炳建与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炳建,翟南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祝炳建,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南南,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炳建诉被告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炳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炳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炳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