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99-2号申请执行人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51号。法定代表人秦如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昌兵,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农技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荣盛物流��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董事长。在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本院认可,为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协议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作出(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99-1号执行裁定追加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4671.69元(其中工程款439607.25元、利息115064.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