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剑波与陈伟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波,陈伟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0号原告:陈剑波。被告:陈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波诉被告陈伟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