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保字第82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15日。委托代理人雷生会,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男,生于1958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钟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在彭山县凤鸣镇紫薇中路14号和彭山县武阳西路205号的烟酒铺内的物品(价款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山县凤鸣镇紫薇中路14号和彭山县武阳西路205号的烟酒铺内的物品(价款约9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