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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0032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师某,女,汉族,教师。被告万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师某、万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