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0032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师某,女,汉族,教师。被告万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师某、万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