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曹华侨、杨红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华侨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5)浙杭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曹华侨,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曹华侨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对曹华侨、杨红霞作出的文件号为FS-13384867的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为:解除曹华侨与杨红霞的婚姻关系,该判决于2013年5月24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曹华侨、杨红霞作出的文件号为FS-13384867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文件号为FS-13384867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曹华侨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东红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