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雷红军与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军,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雷红军,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大街村中巷组。被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军民南路检察院家属区新楼*楼*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雷红军赔偿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10000元,下余10000元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波承担。”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张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雷红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