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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峰龙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20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峰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段某。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东村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金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峰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宝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裁定书、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4年11月21日和11月28日,被执行人分别两次向本院汇入本院10万元和7287元(其中5800元为案件受理费)。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487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05800元全部汇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