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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伟强与罗裕新民间借贷纠纷1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裕新,刘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裕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曾建新、谢惠滢,分别为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罗裕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汇款凭证所显示汇款人是吴某,吴小芳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官汕路10米街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云东中街3号206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