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兴与被告罗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兴,罗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陶兴,男,生于1995年9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寿彬,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寿明,男,生于1964年6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3718-1。法定代表人张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兴与与被告罗寿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兴撤回对被告罗寿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兴负担。审判员 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