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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郭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郭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50号原告张海军,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郭亚军,男,32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郭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