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郭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郭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50号原告张海军,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郭亚军,男,32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郭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