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时秀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秀美,王晓东,王龙强,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时秀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晓东,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龙强,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连强,经理。申请执行人时秀美、王晓东、王龙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时秀美、王晓东、王龙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时秀美、王晓东、王龙强欠款14486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