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子绪与高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绪,高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赵子绪。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树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学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国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绪与被告高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