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国,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潘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2014年2月20日领取结婚证。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便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返还彩礼362690元。另查明,潘某某陪嫁的嫁妆由一辆电动车、一台挂壁式空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及六床被絮等约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潘某某、赵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分居,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故赵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因生活困难,要求潘某某返还因订婚和结婚所花去各项费用362690元中的249474元,除以潘某某陪嫁嫁妆折抵外,酌情认定被告因返还彩礼12888元、彩礼42000元及购车款150000元。余款113216元的返还,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赵某某与潘某某离婚;二、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彩礼人民币54888元;三、潘某某陪嫁的一辆电动车、一台挂壁式空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及六床被絮等约20000元,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四、订婚时购买的一枚戒指及婚前6000元购买的钻戒(已在被告处)归潘某某所有;五、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潘某某上诉称:其与赵某某不但登记结婚,而且也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赵某某称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提供了其亲属的证言,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登记结婚,所附条件成立,现赵某某提出离婚,对上诉人身心、名誉造成伤害,上诉人不应返还彩礼。一审将上诉人的陪嫁物品判归被上诉人所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将电动车一辆、挂壁空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及六床被絮判归潘某某所有。赵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将潘某某的陪嫁物品与赵某某订婚、结婚花费的费用相折抵,并无法律依据,陪嫁物品应归潘某某所有。购车款为男方父亲所给,为双方婚后买车所用,现双方离婚,购车款应全额返还。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男方因给付彩礼而负债,造成生活困难,彩礼54888元应酌情返还。因一审已将订婚时购买的一枚戒指及婚前购买的钻戒判归潘某某所有,故本院酌定彩礼返还2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137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二、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13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1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彩礼人民币27000元;四、潘某某陪嫁的一辆电动车、一台挂壁式空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洗衣机及六床被絮归潘某某所有;五、驳回潘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50元,潘某某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某某负担100元,潘某某负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