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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马飞与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新宁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马飞,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陈湘佳,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广场路。法定代表人徐玉光,该院院长。原告马飞与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飞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李红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