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凌晨,某县籍吸毒人员王某某在某县“某某”宾馆某房间住宿时因毒瘾发作而无钱购买毒品,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借钱。当日4时许李某某来到该宾馆,因不知道房号,在挨个推门寻找王某某过程中,李某某发现住宿于该宾馆某房间的某县籍农民张某某、孙某、王某、郭某某四人熟睡后,盗窃放置于床头柜上的手机3部及衣服兜内现金590元。其中张某某灰色联想手机1部,价值432元;孙某小米2S手机1部,价值1180元;王某黑色华为手机1部,价值720元。后李某某来到王某某所住房间,将所盗现金中的400元借给王某某,其余被其挥霍,联想手机被其丢弃,华为手机被其以100元价格出售给某县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农民杨某某,小米2S手机被其自用。破案后小米2S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综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9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孙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限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慕 璠代理审判员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刘力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