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田元平与张满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元平,张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田元平,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武山县。委托代理人关永俊,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田元平之妻。被执行人张满福,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元平与被执行人张满福故意伤害刑附民执行一案中,已到位280000元后,余款33543.49元,田元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永俊同意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忠审 判 员 姚静龙代理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爱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