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茂全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治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茂全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治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华亮。委托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茂全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治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全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月14日书面确认将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治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茂全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