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德勇诉被告杨燕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勇,杨燕军,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胡德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圣陶,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燕军,男,汉族。被告:王琳,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德勇诉被告杨燕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德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德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燕军、王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勇撤回对被告杨燕军、王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德勇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