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王振翔,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