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2015)南执字第33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014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014年度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尧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