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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09号原告:谷某某,男被告: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