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曲哲宏与被告XX、王俊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哲宏,XX,王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曲哲宏。被告XX。被告王XX。法定代理人XX(被告王XX父亲),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哲宏与被告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哲宏撤回对被告XX、王XX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收取50元,余款4850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何 鹏人民陪审员 靖 帅人民陪审员 袁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