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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德权与万俊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德权,万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雷德权。被申请人万俊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万俊华驾驶的鄂D×××××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