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德权与万俊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德权,万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雷德权。被申请人万俊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02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万俊华驾驶的鄂D×××××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