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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新国、刘谊学诉被告刘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刘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被告刘某丙,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谊学诉被告刘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刘谊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2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宏审 判 员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