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巩金明与宁海水、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金明,宁海水,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巩金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水,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连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巩金明与被告宁海水、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苗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培来、罗光成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29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