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小珍与朱登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珍,朱登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小珍。被申请人朱登攀。申请人李小珍因与被申请人朱登攀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朱登攀因投资开发房地产缺乏资金,分别于2011年6月16日、12月28日两次共向申请人借款205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三年多来,被申请人已欠借款本息320万元。申请人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以困难为由予以搪塞。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登攀价值3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小珍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登攀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