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波与徐显根、张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徐显根,张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林波,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珍福、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显根,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徐显根、张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波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58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57.5元,由原告林波负担。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